海南省民政厅关于
认真做好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81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为做好我省范围内的“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7年至2019年,在我省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
二、奖项设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不超过150个。我省可推荐上报名额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为进一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三、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许焕中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厅人事处、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具体承担各市(县)和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的候选对象材料接收、初审和上报等工作。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成立相应推荐工作小组,做好候选对象的申报、审核、初选和推荐工作。
四、推荐方式和名额分配
省民政厅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几种推荐:
1.各市(县)民政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候选对象。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 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的推荐:
(1)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对应的省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进行推荐;
(2)其他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民政厅)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
3.有关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推荐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候选对象,以上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五、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各市(县)民政部门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省级单位提出申请。省民政厅直接登记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其业务联系处室提出申请。(有关推荐和申报材料表格可在海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各市(县)民政部门经过评选或审议、征求意见、公示后,方可向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推荐。省级有关单位推荐通过评选或审议、公示后,即可报送至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民政厅统一征求意见。
2.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接收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各市(县)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推荐函,并随附候选对象的申报表及相应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寄送至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3.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程序评选出12个名额,向民政部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同时,被推荐的单位或个人,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4.参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5.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六、推荐程序
(一)各市(县)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于2020年1月3日前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对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召开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海南省推荐对象评审会,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四)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拟推荐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党组审议。
(五)将拟推荐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推荐名单,于2月初报送至民政部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拟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推荐名单即为推荐名单;在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由海南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省民政厅党组审议决定推荐名单。
七、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特别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将综合考虑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特别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特别是2017年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
(四)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特别是2017年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个人。
八、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市县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推荐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要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培育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
(三)推荐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以推荐: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海南省民政厅
2019年11月18日
海南省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0898)65370151
电子邮箱:hnshegongchu@126.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111办公室
邮编:570204